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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马世功:以“绣花功夫”办好关系民心向背的“小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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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某栋9层住宅楼业主于2017年至2018年集体商议加装电梯,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出资。居住于3楼、年近八旬的业主郭某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反对其使用电梯。郭某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按前期加装电梯筹资方案支付10077元费用后,对加装的电梯拥有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荔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故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宣判后,32户业主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循化县白庄镇苏呼撒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马世功认为,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法院的判决倡导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有利于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他业主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马世功由衷地感慨,法官办的不仅是案子,还是当事人的人生。他期待将“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贯彻落实到每一件案件办理中,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人民法院报》3月8日8版)

  责编:利玥漾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xwzx/lianghuiyaowen/content/post_1803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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