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民终5153号公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民终5153号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世联行顾问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邮寄和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民终5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20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二、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深圳世联 行顾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14707083.8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628748.0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398601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1092316.7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上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三、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深圳世联行顾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636元,由深圳世联行顾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5441元,由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041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01.7元,由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51.7元,由深圳世联行顾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1650元。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本院予以清退。深圳世联行顾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sfgk/splcgk/gongshixinxi/caipanwenshugonggao/content/post_1842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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