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民申14713号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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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民申14713号
聂星、深圳市中典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中典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胡艳与被申请人吴晓芳、黄燕华、聂星、深圳市中典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中典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民申147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sfgk/splcgk/gongshixinxi/caipanwenshugonggao/content/post_1842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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