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民再463号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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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民再463号
卜德云: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及一审被告覃贵欢、卜德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民再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4978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四、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8423.9元”;
五、驳回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8.89元,由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89元,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sfgk/splcgk/gongshixinxi/caipanwenshugonggao/content/post_1833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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