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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人民法院:雨后“意外”致民房受损,谁之过?

时间:2019-11-13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9月20日,新民市人民法院公主屯人民法庭副庭长孔祥瑞与调解员宫煜、某保险公司、某工程局代表,共同来到公主屯镇村民张某家的受损民房处进行现场勘验,开展诉前调解。

  

  ▲孔祥瑞与调解员宫煜及当事人共同到纠纷所涉房屋受损现场进行勘验。

  7月下旬,在当地暴雨和土质疏松作用下,一根儿电信通信杆倒塌,砸坏了张某家鸡舍的屋顶。张某与通信杆产权所属的通信公司几次沟通无果,无奈到公主屯法庭起诉,要求赔偿1万元。

  令张某没想到的是,通信杆的产权虽为通信公司,但后期维护是由某工程局负责的。而某工程局投保了保险,认为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方面则认为,事故因暴雨导致,属于保险的免赔事项,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共同协商和努力下,原被告初步达成调解意见。

  孔祥瑞在充分掌握事实和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先后与张某、保险公司、工程局方面代表耐心沟通、释法说理,终于促成一致调解意见。几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当场握手言和。

  ▲在公主岭法庭调解室,各方对调解文书拟明确的事项进行了确认。法庭当即制作法律文书,现场送达给各当事人。

  随后,大家又返回公主屯法庭调解室,对刚刚达成的调解事项进行司法确认。在张某的要求下,法庭现场制作了法律文书,当场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0/id/75602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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