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执复95号执行裁定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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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黔执复95号
刘淑清、贵州沣海瑞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鑫沃钢铁有限公司、贵州鸿鑫商贸有限公司、杨志强、熊洪:
本院受理的苏旭兵申请复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执复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苏旭兵的复议申请,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1执异103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szzxgg/2795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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