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进行集中管辖并就环境资源案件范围进行明确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批复》(法〔2021〕317号)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意见》(青高法〔2021〕52号)精神,提高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业化水平,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统一司法理念、规范裁判标准、明确统计口径,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明确青海省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意见(试行)》和《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现将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和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为: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含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二)省级、市(州)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三)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具体罪名、案由及范围详见《关于明确青海省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意见(试行)》
二、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包括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
(一)各中级法院受理本辖区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上诉案件;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受理西宁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上诉案件。
(二)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分别由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黄南州同仁市人民法院、果洛州玛沁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下辖三江源生态法庭、祁连山生态法庭、青海湖生态法庭,集中审理生态法庭范围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江源生态法庭具体受理玉树州玉树市、称多县、囊谦县、杂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果洛州玛多县的环境资源案件;祁连山生态法庭具体受理海西州德令哈市、天峻县,海北州祁连县、门源县的环境资源案件;青海湖生态法庭具体受理海南州共和县、贵德县、贵南县、同德县、兴海县,海北州海晏县、刚察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西宁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海东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除德令哈市、天峻县辖区以外的海西州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黄南州同仁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黄南州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果洛州玛沁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除玛多县以外的果洛州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其他非集中管辖基层法院不再受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
三、本公告发布前,各级法院已经受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可以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本公告发布后受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应依照《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归口审理。
特此公告。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附件:1.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
2.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青海省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意见(试行)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3/02/id/71533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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