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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兼职,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课余时间

  有的大学生会选择外出兼职

  来丰富自己的社会经历

  并以此赚取一些生活费

  然而在兼职的过程中

  可能会遇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

  

  这不,在校大学生小雅

  就在兼职中遇到了麻烦事

  她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她该如何维权?

  

  01

  案情回顾

  

  在校大学生小雅想利用课余时间做做兼职,挣点零花钱,在浏览了一圈招聘公告后,她决定到某公司从事前台接待工作。工作了40余天后小雅离职。等到结算工资时,公司却认为小雅工作期间存在迟到、早退的情况,仅支付给小雅约定工资的一半作为劳务费。

  

  小雅很委屈,认为自己没有迟到、早退,并且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期间都在工作,公司应该全额支付自己的工资,以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还有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双方争执不下,小雅遂向河西法院提起诉讼。

  

  02

  案情回顾

  

  河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应该按小雅的实际工作天数全额支付劳务费。而小雅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法院不支持小雅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

  

  小雅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加班的事实,同时,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对加班费的支付没有明确约定,故法院未支持小雅对于各项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小雅作为在校大学生

  利用课余时间在被告公司处兼职

  她并没有以正式就业为目标

  也没签订劳动合同

  她和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而是劳务关系

  

  因此

  发生纠纷不需要通过劳动仲裁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

  以违反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

  要求公司支付报酬

  

  法官在此提醒,在校大学生在从事兼职、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活动时,不能因工作的临时性、特定性而放松警惕,在工作前最好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注意留存工作时的相关材料,便于出现纠纷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文链接:https://sxgy.shanxi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277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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