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罪犯唐琪玉暂于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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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罪犯唐琪玉,女,1991年10月18日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2年12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8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23〕424号起诉书、天检刑补诉〔2024〕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唐琪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了(2023)苏0402刑初45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罪犯唐琪玉拘役五个月。判决生效后,罪犯唐琪玉以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审查,罪犯唐琪玉于2023年11月16日生育一男,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可以对罪犯唐琪玉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拟决定对罪犯唐琪玉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陈法官
联系电话:0519—85579512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六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8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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