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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案子好判,却不好办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我们都是大老粗,根本不知道干活还要留证据,法官,要不是你,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看着两个大老爷们在我面前红了眼眶,我的心里五味杂陈。

  这是一起案情十分简单的讨薪纠纷,被告许某于去年年底找到原告朱某等人前往自己承包的一处底商干活,工程竣工后,原告朱某等人多次向被告讨要工资,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在一次又一次的讨薪失败后,朱某等人情急之下,竟然爬到高楼以生命相威胁,社区、派出所等多部门曾介入调解未果。

  拿到卷宗的那天,我意识到,这案子好判,却不好办。

  我仔细翻阅案卷后发现,原告朱某提供的证据,仅仅记录了自己参与工程的天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工资表上也没有被告的签字,证据明显不够充分。

  为了不再次刺激到原告,我沉思了一下,非常委婉地说出了最坏的可能性:“这可能没法作为证据,如果被告不承认你们的工时,你们还得想想其他办法再证明一下。”

  “法官,我们能有什么办法,我们从老家来这里闯荡,干了这么多年活,工资一向都是这么算的,没想到这次遇上了这种人……”

  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又多次询问原告从施工到讨薪的详细过程,一笔笔核算工资、计算工时,生怕有一点疏漏,让案情生出更多争议。

  一下午的沟通过去之后,我看出了原告欲言又止的样子,便问他:“还有什么问题?你直接问吧。”

  “法官,您跟我们说句实话,我们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只要你们相信法律、相信我们,遇到事情不再冲动,一定会有解决办法的。”

  安抚完原告之后,我们开始寻找被告,这才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是错的,手机号打不通,也并非实名注册。根据原告回忆,被告曾经跟他同住一家宾馆,我和书记员便立马动身去宾馆调取开房记录,宾馆称按照规定不能提供,我们又去属地派出所调取记录,辗转几次,终于查找出了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联系方式。

  然而,被告却对劳务关系表示否认,称不认识原告几人。书记员释明法律利害关系之后,他才支支吾吾地承认了:“是…我是找他们干活了,但我都说了多少遍了,现在手头是真没钱,别人还欠我好些钱呢,等我要回来再给他们。”

  “可他们为了要钱采取过极端措施,下次真要是出了事,后果你考虑过吗?就为了这几千块钱,把他们逼到绝路上,真的值当吗?你到时候来法院,我们会主持调解,有什么话咱们这次一下子说清楚。”

  “我也不是说不给,就等我手头有钱了,晚点给行不行?”

  “什么事都可以商量,你先来法院,咱们见了面慢慢说。”

  经书记员反复劝解,被告终于同意来法院与原告方调解,案情总算是有了回旋的余地。

  案件定在第二天下午14点30分开庭。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此次开庭我没有让原告和被告直接见面,而是通过“原告线上+原告代理人、被告线下”的方式进行,防止双方见面再出事端,保证庭审顺利进行。

  13点40分时,书记员周许便进入了“云庭审”程序,在开庭之前再次安抚原告的情绪:“一会儿开庭,不管被告说什么,你们都不能再冲动了。有法官在,什么事情都好好说,闹事不能解决问题,更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您说得对,我们回来也仔细想过了,之前那么做确实不对,一会儿开庭,我们都听法官的!”

  时间很快来到了14点30分,被告却没有出现。书记员打了一个又一个电话,被告始终没有任何回应,原告见被告迟迟不出现,情绪又波动了起来。我们没有就此放弃等待,而是一边联系被告,一边继续安抚原告,告诉他们只要是合法的权益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再做之前那种危害身体健康、妨碍公共安全、危害公共秩序的事情。

  几番折腾下,被告终于接通了电话,辩解刚刚是在路上“堵车”才耽误了时间,最终,被告17点才到庭参加庭审。我与被告说情谈理,从被告许某的名誉、信誉入手,告诉他如果法院判决下来而他拒不执行,会面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后果,劝告其不要因小失大:“如果真的成了‘老赖’,你觉得别人还会相信你,来找你承包工程吗?”

  “法官,之前我做的是有不对的地方,我也不容易,好多工程款都没收回来,这钱能缓缓再给吗?”

  “我知道你也有难处,你先给一部分,事情就还有缓和的余地,我可以跟原告协商剩余工资的支付时间。”

  “既然我来了,那我就听您的,我确实一时拿不出来这么多钱,您帮我争取一下时间,到时候我保证一分不少,都给他们。”

  随后,双方又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在历经6小时的调解后,被告承诺于今年5月底之前将原告的工资全部付清。这起矛盾激烈的案子,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原告在屏幕那边连连道谢,看着他们眼里的泪光,我心想,终于把他们从绝望的边缘拉了回来。

  案小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有时候,判决不是唯一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有了解双方诉求、找到利益平衡点,让双方都能满意地离开,才更能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温度。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361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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