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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田先华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67号

  

  罪犯田先华,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苗族,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盘古乡舒溪口村田家组。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怀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田先华限制减刑。宣判后,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对被告田先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限制减刑。2015年1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9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近期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数据线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期间2019年4月12日因获2018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150分,2023年4月7日因获202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2019年7月3日因违反徒手进监扣20分;2019年8月7日因车间讲小话扣5分;2019年8月7日因车间嚼槟榔扣20分;2019年8月7日因行为养成差扣20分;2020年10月16日因违反徒手进监扣20分;2020年12月16日因车间吃零食扣20分;2021年4月28日因出工带零食扣20分。截止到2023年6月,现累计15个表扬12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限制减刑且有多次小违规扣分,减刑间隔从严控制,我狱在五年基础上从严了1年方启动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先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1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65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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