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俊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56号
罪犯刘俊,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耿马镇白马社区居委会。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01年12月7日因贪污罪被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8年2月9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湘05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湘刑终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核准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湘05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2021年12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基本遵守劳动纪律。期内,无扣分。经考核,截止至2023年11月,该犯期内共4个表扬余135.9分。经核实,该犯自入监以来,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俊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65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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