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小羊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41号
罪犯李小羊,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江边村1组6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6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73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基本上能认罪悔罪,但因自身性格等原因不能较好地服从管教,多次被处理,后经民警教育有所好转,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近期基本能完成劳动任务,在数据线的生产劳动中基本上能完成监区下达的任务,但时有欠产现象。期间,2017年9月25日因晚值班不到位扣10分;2019年8月31日因不服管教扣50分;2019年9月25日因不服管教并扣100分;2019年9月25日至10月24日因车间无故恶意拖欠生产任务,态度较差被严管;2020年1月29日因携带香烟过安检门扣劳动改造50分。截止到2022年3月份,经考核,该犯现累计折11个表扬余258.5分。期内履行财产性判项共计15000元,月均消费475.8元,账户余额1004.93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羊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2年9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65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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