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胜宾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58号
罪犯黄胜宾,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朱家岗居委会1组。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0)湘075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8781.5元,该犯亲属自愿赔偿46000元(其中6000系支付工程尾款)。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湘刑终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21年11月12日至2023年11月11日止。2021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只是对判决有部分不认同,认为量刑过重。但服从管教,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改造;能正确对待"三课"教育,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在劳动生产上,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从事电子数据线加工劳作,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经考核,截止到2023年10月底,该犯累计获4个表扬,余13分。考核期内,于2023年3月1日因违反队列规定扣监管改造分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胜宾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65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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