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道贵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74号
罪犯黄道贵,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镇雄县塘房镇塘房村茶园村民小组37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4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24号刑事裁定,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5月10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更146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道贵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期内虽有几次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从事服装加工岗位,完成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截止2023年06月表扬10次,并余7.7分。期内无单项奖励分;期内共扣教育改造分30分,其中:于2019年2月18日因带香烟进入车间扣30分;共扣劳动改造分310分,其中:2020年11月13日因在车间吸烟记警告扣300分,2021年3月10日因未及时送料影响生产扣5分;2022年5月30日因履职不细致不到位扣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毒品犯罪判处死缓且有严重违规扣分,减刑间隔从严控制,我狱在三年基础上从严了2年2个月方启动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道贵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1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65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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