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开林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52号
罪犯高开林,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湖南省慈利县苗市镇东洋渡村14组002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湘08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金80190.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湘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为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2021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一般。经考核,截止到2023年10月底,该犯累计4个表扬余6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经核实,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开林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65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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