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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打造商事争议解决新高地

时间:2019-11-13 来源:司法部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余东明 张海燕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商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分别从商事调解制度保障、组织建设、人才建设、市场培育、信息化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八项举措。

  据介绍,随着上海“五个中心”(国际经济中心、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深入推进,商事争议特别是涉外商事争议呈多发态势,具有高效、低成本、保密、非对抗性等优势的商事调解愈发得到经营主体的认可。近年来,上海商事调解组织、队伍如雨后春笋,但促进其发展的相关政策相对滞后。

  “商事调解凭借开放包容、互惠共赢的特性优势,在友好解决商事争议、重建信任体系、促进全球合作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吴坚勇表示,制定出台《若干措施》是上海打造商事争议解决新高地的重要一环,将推动商事调解组织在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道路上行稳致远,为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促进规范发展

  近日,上海贸促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正式揭牌,同日发布新版调解规则,在调解国际性认定、调解协议效力遵守等方面为《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预留接口,并结合中国调解法律发展动向创新性提出了调解获益、调解独立、“诉调仲”衔接等若干融合国际调解理念的“中国方案”。这一中心的成立标志着上海发展商事调解进入全新赛道。

  2021年,上海出台《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从地方性立法层面为商事调解组织的创新创立打通渠道。近年来,上海商事调解发展迅速,但长期以来由于体系化、职业化、标准化建设不足,其在国际上的先发优势和话语影响并不明显。

  为此,《若干措施》将商事调解组织的规范发展放在首要地位。其中第1条便从推动立法保障、强化示范指引、健全行业自律等方面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包括推动出台本市商事调解立法,研究出台商事调解示范规则、商事调解员行为示范守则和商事调解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推动成立上海商事调解协会。

  与此同时,《若干措施》第2条确立了综合有关因素合理引导商事调解组织设立的原则,从三个方面加强组织建设:一是推动打造一批规模化、综合性的商事调解组织;二是推动打造一批在细分领域具备核心竞争力的商事调解组织;三是加强商事调解品牌建设,开展示范机构评选,支持商事调解组织申报“上海品牌”认证。

  “我们通过加强商事调解顶层设计,推动地方立法,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调解组织性质、运行机制、行业监管等事项,在鼓励调解组织市场化发展的同时,对其加以适当的约束和引导,促进商事调解规范化有序发展。”上海市司法局党委委员、二级巡视员张祎说。

  集聚专业人才

  接到商事纠纷调解申请后,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的专业办案秘书将协调对接相关领域专家开展调解。该中心的专家包括法学教授、企业法务总监、资深律师、退休法官,一半以上能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有9人还是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认证的首批中国调解员。

  “我们始终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集聚一支专业化调解人才队伍,同时携手上海交通大学成立专业调解资格培训中心,面向全国各地提供调解培训,输出专业调解经验。”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主任张巍说。

  提升商事调解组织专业化水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也是《若干措施》的重要内容。其中第3条、第4条分别从聚才、引才、育才三个方面提出政策支持,着力培养、引进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经贸规则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专业能力的涉外商事调解人才。

  具体而言,从聚才角度提出了建立涉外商事调解人才库、优先推荐入库调解员申报有关人才计划、参加任职交流活动等措施;从引才角度提出了为外籍人员入境参与调解提供口岸签证等便利措施;从育才角度提出了开展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认证、委托优质调解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试点实施涉外商事调解人才“国际认证”计划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措施》还创新性提出加强商事调解信息化专业保障,助力提升商事调解服务质效。其中第8条明确:“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与法律科技企业开展合作,结合商事调解应用场景需求,开展生成式、智能化的‘AI+商事调解’法律科技产品研发和应用推广;鼓励和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使用在线视频调解、电子签名等应用,实现线上调解。”

  倡导调解优先

  在部分合同中将商事调解作为争议解决前置条件,这是金光集团APP(中国)形成的企业文化。“商事争议注重双方合作与信任关系的维持。在很多争议中,维持良好合作与信任关系的意义远远高于利益冲突的化解。”金光集团APP(中国)董事、法律顾问徐新林说,选择费用更低、效率更高、对抗性更小的商事调解,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各方友好关系,有助于集团稳定健康发展。

  如今,商事调解的优越性正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认可,然而培养浓厚的商事调解文化氛围仍需进一步加强引导。《若干措施》第5条提出以“组建上海商事调解发展联盟”为抓手,“实施商事调解‘和’计划”,在合同中引入“调解示范条款”等加强商事调解市场培育与推广的新举措,积极倡导“调解优先”理念,提高商事调解的社会认可度与影响力。

  另一方面,《若干措施》强调商事调解的资源整合,形成调解优先、相向而行的文化认同。例如,第6条进一步优化商事案件诉调对接机制,包括法院加强商事调解业务指导、建立不予司法确认案件的通报反馈机制、提供诉前保全支持和便利化服务保障等司法支撑事项,不断提升商事调解的可靠性。

  《若干措施》第7条还创新性试点“调解+公证”赋强计划,鼓励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与公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经调解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试点开展由公证机构前端优惠出具债权公证文书,如发生履行争议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在后端出具执行证书时收取剩余费用的模式,提高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

  上海高院副院长林晓镍说:“商事纠纷是诉源治理的重要领域,《若干措施》从政策上给予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的前景和空间,并积极倡导‘调解优先’的解纷理念和文化认同,推动经营主体由‘要我调解’转向‘我要调解’,从而为诉源治理注入全新的动力和活力。”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ggflfwx/fzgzrmcycjfz/202405/t20240530_499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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