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实践中保险人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元贞保险公司与康乾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约定元贞保险公司承保康乾公司所有的车辆1辆,保险期间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6月。2021年11月,康乾公司员工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时,与李大强驾驶的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大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元贞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康乾公司赔偿保险金93000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肇事车辆系在天天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元贞保险公司对李大强和天天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93000元。
海淀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第三者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被告李大强、天天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区为侵权行为地,海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依法受理此案。
法官说法: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
本案中,第三者李大强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康乾公司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元贞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二被告的住所地虽不在海淀区,但侵权行为地位于海淀区,故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有管辖权。
(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632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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