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赴内地开展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调研
为充分学习借鉴内地先进省份相关立法经验和亮点,使立法更加符合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2月22日至26日,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公安厅赴江苏、浙江两省开展《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立法调研。自治区司法厅和公安厅交警总队、法制总队的相关领导及相关处室同志参加调研。
江苏、浙江不仅是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大省,而且保有量也位居全国前列,两省在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创新,并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地方性法规。
调研组一行先后赴南京、杭州、嘉兴等地以座谈交流、实地走访等形式,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认证管理、销售企业市场监管、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路权保障、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过渡期管理等重要环节进行了深入了解。两省本着人民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制度设计方面广听民声、广聚民意、广集民智,遵循依法管理、协同共治、严格规范、确保安全、注重民生的原则,对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回收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实行全链条管理。
两省司法厅根据本省条例起草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和实施情况,对《草案》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参与调研的同志一致认为,两省在立法过程中始终践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核心价值取向,确保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使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立法红利,值得学习借鉴。此次调研不仅了解了两省立法实践中的先进经验,更是对自身立法理念的一次升华。
调研组还就法治中国建设规划、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贯彻落实举措以及行政立法精细化、信息化建设情况与两省司法厅进行了交流座谈。
作者:阿德江·米吉提
审核:马明晶
来源:厅立法二处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xzlf/202103/11950355ef43416a879dbb55279948c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