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执复82号执行裁定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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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黔执复82号
陈才旺:
本院受理的谢友荣、谢友印、谢永茂申请复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执复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谢友荣、谢友印、谢永茂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szzxgg/28145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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