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规定行政复议受理前调解程序
时间:2019-11-13
来源:辽宁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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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沈阳市出台《沈阳市行政复议受理前调解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全省率先通过制度化规定,全面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前调解工作。这是沈阳市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工作的又一创新举措。
《规定》明确,行政复议受理前调解针对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前,由行政复议机关组织促成当事人对行政争议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合意进而化解争议。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应调尽调原则,着眼行政复议受理前调解工作特点,从适用范围、工作流程、权利义务、履行情况监督等多个角度全面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前调解工作。
行政复议受理前调解作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最前端,具有程序便捷、省时高效的重要优势,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解决行政争议成本,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截至目前,全市累计行政复议受理前化解行政争议460余件,有力节约行政复议资源,提升了群众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原文链接:https://sft.ln.gov.cn/sft/gzdt/gsdt/2024062715462086966/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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