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协作机制 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近日,中共青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司法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协作机制,推动全省司法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有机衔接,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巩固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省成果,为青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规定》明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等方式,促进法律事项共研、争议共调、滥权共管,实现司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有效衔接,持续推动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稳步提升,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规定》强调,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中协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参与调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民法院对诉至法院的可能协调化解的行政案件,可视情况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配合参与争议实质化解。检察机关在监督阶段,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规定》的出台,有效促进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更好发挥“府院联动”“府检互动”工作协作机制,形成行政执法监督合力。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将以《规定》出台为契机,通过定期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举行座谈交流会议相互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在人员同堂培训、复杂案件研究、重点问题研讨等方面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努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助推青海法治政府建设走深走实。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sfxzyw/202407/t20240703_121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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