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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千里奔赴不成空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这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调解现场,当事人应城某公司、刘某柱为租赁雇佣关系,双方因车辆租赁问题产生矛盾和分歧。应城法院民商事诉调对接工作室兰木祥是该案调解员。兰木祥是退休老法官,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对于复杂案件总能快准狠地找到矛盾焦点,高效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遂返聘回院担任民商事案件调解员。此刻他正和原告在基地现场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

  事情的原委不难理清,被告应城某公司因工程项目所需,通过介绍,雇请原告刘某柱从山东到应城项目部从事随车吊工作,工作四天后,被告以原告的随车吊非项目部安排为由,通知其离开。

  被告认为原告未使用项目部安排的随车吊,有权“辞退”原告。原告认为,被告一开始未说清楚,现已工作4天,如“辞退”,被告应承担相关花费。

  通过证据确认和采集,调解员兰木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采用诉前调解可以避免矛盾升级和案件复杂化,减轻双方诉累,尤其对从外地来务工的刘某柱更加有利。

  为进一步了解案情,兰木祥决定去基地现场了解情况,他认为,要想从根源处解决问题,取得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实地考察和现场面对面调解必不可少。于是便有了开头一幕。

  经过现场勘验了解到,刘某柱的随车吊并无故障和特别不符合用工需求的地方。双方在事前沟通时未提及随车吊的租借渠道必须为项目部自行租借,刘某柱从事随车吊租赁工作,被告联系他来工作,刘某柱以为是租借随车吊,故将随车吊从山东开来。

  从法律上讲,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刘某柱的诉求可能得不到支持,但从情理上讲,被告公司应讲求诚信和社会责任,对于因沟通不到位导致的刘某柱的损失应给予一定补偿。问题的关键在于转变被告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的思想,思路清晰后,兰木祥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帮助公司规避司法风险等角度和项目部负责人进行反复沟通。

  几天后,项目部负责人主动邀请刘某柱到法院进行调解,最终项目部支付刘某柱车辆过路费、燃油费4570元和租用费4500元,刘某柱当场提出撤案请求,案件顺利办结。

   兰木祥担心此类问题还会发生,便通过此案向两位当事人普法和提出建议。希望刘某柱在之后工作中,注意事前沟通,了解询问清楚,及时签订合同协议;公司要加强管理,莫因自由滥用失了诚信。

  “枝叶关情,推动企业依法有序经营,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每一件小事和每一个问题都不能浪费,从小处着手才能解决大问题,规避大风险。”兰木祥坚定地说。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237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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