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能否以转账银行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由于借款多发生在亲戚、朋友或生意伙伴等熟人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不订立书面借款合同,而是通过银行卡、手机快捷支付功能等方式直接转账。在借贷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那么能否以出借人转账银行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下面一起案例,就民间借贷纠纷中合同履行地认定问题予以说明。
明明和倩倩是大学同学,上学期间二人关系较好,毕业后又同在北京工作,一直保持联系。不久,倩倩找明明借钱,称自己要买房子,首付还差10万钱,问明明有没有钱应急用一下,年底就还。明明念惜二人同学情谊,便答应了。考虑到二人关系,明明没要求倩倩签书面的《借款合同》,便去银行给倩倩名下的银行卡转款10万元。转眼间,倩倩已经借款一年多,不但之前承诺的年底还钱没有兑现,最近把明明的联系方式也拉黑了。无奈之下,明明欲起诉倩倩索要欠款,因没有倩倩经常居住信息,自己户籍不在本市,明明能否以转账银行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并据以确定管辖法院?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合同无约定管辖条款或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对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问题,主要应综合考虑以下三方面内容:首先,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如在合同中写明“本合同履行地:北京市海淀区”。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第二,是否存在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规定,如《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三,合同的争议标的是什么,民间借贷纠纷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结合以上三个方面,转账银行所在地等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在地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认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在地不能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若当事人仅以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确定管辖,受诉法院可引导当事人到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261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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