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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1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省工信厅:
《关于给予参与社会应急的民营企业保障的建议》(第1411号)收悉,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省是民营经济大省。民营企业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汶川特大地震等突发事件,我省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体现责任担当,是我省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一、关于明确民营企业在参与应急保障中的法律地位
2020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启动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改工作,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制度。我省也将适时启动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以确保与上位法相衔接。
2018年,我省已制定出台《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其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了一些规定。在历经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考验以后,为了更好更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拟将该件省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目前,《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拟列为省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预备项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
我厅将按照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部署安排,积极推进《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立法初审工作,并在审查过程中,配合起草部门省应急厅,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在我省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法律地位、责任义务、激励保障等内容,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应急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为民营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和保障自身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关于建立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和正向激励机制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参与社会应急,是民营企业展现企业责任感、勇于担当作为的体现,我们只有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同时,积极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才能消除民营企业的后顾之忧,让更多的民营企业能够义无反顾的参与到应急保障中。
为此,我厅高度重视有关立法工作,围绕推进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等有关项目的立法进程,提前介入、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起草工作。在以上法规草案报送后,我厅将加快推进立法初审工作,并征求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切实做到立法为民。
此外,我厅将立足于司法行政系统各项职能,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力量,积极为民营企业参与社会应急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系人:赵李惠芝
联系电话:0591-87303597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03/t20210330_55591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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