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联合多部门开展增殖放流 55万余尾鱼苗“安家”沅江
湖南法院网讯 “鱼”法同行,共护沅江。7月24日,泸溪县人民法院联合该县检察院、农业农村局、森林公安局、武溪镇政府等部门到沅江流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该院审理的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主动购买价值33万余元的鱼苗共计55万余尾投放至沅江水域,修复生态环境资源。
图为活动现场
2023年3月,唐某某在泸溪县沅江流域使用电捕鱼器捕鱼,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电捕鱼设备1组,渔获物100余千克。2023年4月,李某某在泸溪县沅江流域使用刺网捕鱼,被执法人员查获渔获物40余千克。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某和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泸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和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二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水域生态资源,造成渔业资源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泸溪法院在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判令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图为活动现场
增殖放流现场,该案承办法官以及县检察院、农业农村局等工作人员对本次放流鱼苗的数量、规格和放流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和见证。工作人员和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一起将55万余尾青鱼、鲤鱼、鲢鱼等鱼苗放流至沅江中。法院法官还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向现场围观群众开展法治宣传,认真普及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切实提升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
图为法院干警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现场普法
“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所以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大家绝不能为了满足一时的口腹之欲和一己私利而触犯法律。沅江是长江干流的重要流域,也是泸溪的重要水域,此次增殖放流旨在督促当事人切实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使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以法治之力助力水域综合治理,守护河湖生态美景。”参加此次增殖放流活动的泸溪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廖梦军说道。
下一步,泸溪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贯彻“谁破坏、谁修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保护并重,通过采取“司法审判+增殖放流+法治宣传+”等形式,切实教育引导督促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以能动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筑牢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屏障。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405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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