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普法学法 >正文

专“暑”说法:住宿篇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暑期来临,不少职工计划利用年休假带孩子出门游玩,特意开设“专‘暑’说法”栏目为您的假期保驾护航,本期为大家带来住宿维权“秘籍”。

  预订房与实际不符

  常见问题

  网络平台对房间、服务的介绍,与实际中提供的服务质量、房间布局、配套设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获誉不符等问题。

  求助渠道

  拨打12315热线,通过“12315”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官网https://www.12315.cn进行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等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网上订房,单方面取消订单

  常见问题

  消费者提前申请取消订单、酒店单方面取消已预订的订单,未按合同约定事项履行责任等问题。

  求助渠道

  拨打12315热线,通过“12315”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官网https://www.12315.cn进行举报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入住酒店、民宿未按约定提供服务

  常见问题

  酒店或民宿内空气质量、卫生环境差,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基础设施等问题。

  求助渠道

  拨打12315热线,通过“12315”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官网https://www.12315.cn进行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入住酒店、民宿未明码标价

  常见问题

  酒店、民宿未明码标价、明码标价不规范、虚构原价、违规涨价等问题。

  求助渠道

  拨打12315热线,通过“12315”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官网https://www.12315.cn进行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酒店未按约定退还住宿费

  常见问题

  未住宿以及住宿后未按约定及时退还住宿费用。

  求助渠道

  拨打12315热线,通过“12315”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官网https://www.12315.cn进行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原文链接:https://sfj.beijing.gov.cn/sfj/sfdt/fzxc74/543372953/index.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