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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父母离婚时约定一方不要抚养费,子女还能追要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无须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女方又以孩子名义起诉,向男方主张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近日,平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纠纷案,该案上诉至海东中院后,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基本案情

  2019年婷婷(化名)和晓军(化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女小月月(化名),但好景不长,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决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月月由母亲婷婷抚养,父亲晓军无须支付抚养费,但可以探望孩子。

  2024年,小月月年满四岁,正处于幼儿教育阶段,因托育、生病等月消费较之前有明显增加,但随着本地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养育小月月的生活成本也在不断增加,母亲婷婷已无法承担女儿的教育和生活费用,因此婷婷以小月月的名义向平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晓军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本案中,原告小月月母亲婷婷虽在离婚时与被告晓军约定无需支付抚养费,但抚养费具有保障被抚养子女正常生活和成长的属性,关系子女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小月月母亲婷婷与被告晓军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作出约定,不影响原告小月月在必要时向被告晓军提出合理的抚养费要求。现原告小月月的生活成本因各种原因已大幅提高,故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充分考虑原告小月月因托育、生病等实际生活情况的变化和合理需求,结合被告晓军的实际收入情况、负担能力及本地一般经济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晓军按900元每月的标准向原告小月月支付抚养费至年满十八岁。判决作出后,晓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抚养费虽然有数额,但父母与子女的感情不能由抚养费的多少来衡量。婚姻的结束改变了婚姻双方的称谓,但改变不了爸爸妈妈的称呼,虽然无法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但父母双方可以给孩子一份完整的爱。被告晓军在原告小月月成长关键时期缺位,父女之间的情感疏远在所难免。但血浓于水,法院期望被告晓军既要给予原告小月月经济上的支持,更要给予亲情上的关爱;父母应该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履行好为人父母的职责,共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94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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