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暑”说法:美食篇
暑期来临,不少职工计划利用年休假带孩子出门游玩,特意开设“专‘暑’说法”栏目,为您的假期保驾护航,本期为大家带来餐饮维权“秘籍”。
常见食品安全问题
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就餐过程中、外卖食品中食物发现异物;
餐馆菜单未明码标价,菜单标价与实际收取价格不一致,反向抹零;
餐馆人员无健康证、健康证已过期、餐馆内环境卫生条件存在脏乱差的问题;
餐馆涉嫌强制游客消费等。
案例一
2023年年3月,消费者朱女士向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我在平湖市祥中路某连锁饭店就餐,消费合计432.80元,可结账时商家收取金额为433元,多收取0.2元。”
在朱女士提供的小票上可以看到,小票上有“去尾数:-0.2”一项。
平湖市监部门认为,饭店涉嫌构成“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除责令饭店改正之外,并没收违法所得0.2元,罚款1500元。
案例二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晋江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扫码时,发现该单位收取“餐位费”且消费者无法自行取消,涉嫌强制收取“餐位费”。
经查,晋江某餐饮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活动。2024年6月,该单位更新收银系统并启用扫码点餐系统,消费者使用该系统扫码点餐时“餐位费”为必选项且无法自行取消。截至案发,当事人启用新收银系统共收取“餐位费”1122元。当事人强制收取“餐位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已立案调查。
遭遇食品安全问题如何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如遭遇食品安全问题,可以拨打12315热线,通过“12315”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官网https://www.12315.cn进行举报投诉;还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如果因此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享有主张赔偿的权利。
饭店餐馆经营者,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食品添加剂、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消费者在就餐时,要注意保留小票,作为消费凭据。
消费者如何请求惩罚性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部分经营者也可能向消费者作出更高赔偿标准的承诺。在经营者作出明确承诺的情况下,如果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高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按照其承诺的更高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食品经营者哪些情形属于“明知”的主观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因“明知”这种主观状态在很多情况下难以证明,所以上述法律规定以列举客观事实的方式进行推定认定,同时作出兜底性规定,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不以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为要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原文链接:https://sfj.beijing.gov.cn/sfj/sfdt/fzxc74/543376070/index.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