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巡回审判“护青山”,以案释法“敲警钟”
湖南法院网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在“8.15”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永顺县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在案发地村委会进行巡回审判,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基本案情:2021 年 12 月,被告人龙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万坪镇某村麻栗溪山上林地内的原有植被清除,并请挖机将该林地挖成熟土状,造成该林地的原有植被大量毁坏,后龙某将挖好的林地以每亩 400 元价格出租给彭某成、彭某云种植烤烟。经鉴定,该村麻栗溪毁林开垦面积125亩,其中重点公益林地面积70.4亩,商品林地面积54.6亩。案发后,被告人龙某主动对被毁坏的125亩林地以栽种油茶的方式补植复绿。
永顺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并造成林地毁坏125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龙某对毁坏的林地已全部补植复绿,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法律规定,遂当庭对其作出判决:被告人龙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龙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庭后,主审法官向旁听的村民宣讲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及如何守护绿色家园并发放了宣传资料。
法官说法:土地是国之根本,农用地作为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中龙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被毁坏,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生态的严重破坏,还侵害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公民朋友,在追求经济效益、个人利益的同时,应树立生态保护观念,按照法定程序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切勿随意摧毁砍伐、占用或改变用途,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将会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162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