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视角·头屯河区 | 为逃避赔偿责任,男子竟然谎称父亲死亡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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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着侥幸心理,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以为可以蒙混过关、瞒天过海,最终为自己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付出代价。7月25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进行虚假陈述的黄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1年7月,黄某的父亲在驾驶黄某的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将邓某撞伤,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邓某欲将黄某及其父亲、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黄某向邓某谎称其父亲已死亡,邓某遂决定将黄某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均列为案件被告。
法院审理庭审前,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发现当事人诉讼时均未提供黄某父亲死亡的证明。
庭审中,黄某坚称其父亲已死亡,但无法提供死亡证明。承办法官询问黄某父亲具体死亡时间、原因、安葬等问题时,黄某支支吾吾,对基本事实的描述前后不一。承办法官一再向黄某释明诉讼活动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最终黄某承认其父亲并未死亡,目前在国外工作,无法电话联系,可通过微信联系。黄某当庭向法院及原告邓某道歉,并就赔偿问题与邓某达成调解。
法院认为,黄某故意向当事人和法院虚假陈述的行为,拖延了原告邓某获得民事赔偿的时间,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法院依法作出对黄某罚款1000元的决定。目前,决定书已生效,黄某已履行司法处罚。
法官提醒查明真相、定分止争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法庭不能成为谎言的“舞台”。案件各方当事人作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主体,都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都应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49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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