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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4〕48号 关于同意马涛等6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马涛等6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马涛等6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马  涛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

  2.海木提江·瓦合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3.阿孜古丽·阿力木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公安局

  4.米尔沙力·阿布都吾甫     中共喀什地区委员会组织部

  5.杨传文                 中共喀什地区委员会组织部

  6.张  盟                  麦盖提县昂格特勒克乡人民政府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7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08/6672b32119854985b8b252fe284a87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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