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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简成君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92号

  

  罪犯简成君,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天成学校后门廉租房2单元306室。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湘

  11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简成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减刑已缴纳10749.75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简成君的违法所得,返还给各被害单位(未缴纳)。被告人简成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湘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

  2020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简成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因病长期在医院监区住院。截止2024年04月表扬6次,并余

  475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无扣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成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10日

  

  

  

  

  

  

  

  

  

  

  

  

  

  

  

  

  

  

  

  

  

  

  

  

  

  

  

  

  

  

  附:罪犯简成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002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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