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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生命倒悬于无望之际,先予执行解燃眉之急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治,法院依受害人申请,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由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的某保险公司先行赔付15万元,用于当事人医疗救治,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张某驾驶车辆撞到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李某,造成车辆受损、李某颅脑等部位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被送往医院后进行了开颅抢救。经过医生诊断,李某病情危重,随时可能会面临死亡的风险,后续还需疗伤产生高额医药费。继续治疗所需的高昂医药费让受害人家属无力承担,李某陷入了随时可能延误治疗时机的困境。为解决燃眉之急,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案件审理

  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符合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的条件,考虑到李某的治疗刻不容缓,结合张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的事实,故迅速启动先予执行程序,裁定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医药费15万元。裁定作出后,法院第一时间将裁定书等送达至保险公司,执行法官也与某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某保险公司及时赔付了15万元,为李某的后续救治提供了治疗费用保障。

  ·法官提醒

  本案涉及对受害人医疗费的先予执行。而对于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是否准许先予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当不先予执行会使正在进行的医疗措施难以继续,严重影响申请人生命、健康的情况下,才能准予。若医疗救治虽正在进行,但申请人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并无先予执行的必要。本案在裁定先予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严格谨慎的态度,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对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准予执行数额予以审慎判断,最大限度衡平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利益。在裁定实施过程中,立审执高效联动,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对接,确保执行到位后,审判部门及时推动审理程序,实质性解决纠纷。

  ·法官说法

  ·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先予执行适用范围

  (一)“四费一金一酬”案件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

  (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52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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