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视角·全国生态日 | 在我国境内丢弃“洋垃圾”,外籍男子获刑
生态兴则文明兴。8月15日,我们将迎来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今年活动的主题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8月8日起,新疆高院微信公众号将发布涉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环境多元共治。在这片碧水蓝天之下,让我们共同成为生态文明的传播者、践行者、守护者、建设者!
2023年4月17日,蒙古国籍被告人叶某驾驶一运煤车辆从青河县塔克什肯口岸入境,车辆出现故障无法行使,叶某将该车辆拖进就近修理店进行维修。因车辆发动机已报废,叶某与修理店经营者达某(另案处理)将从他人处收购的牵引车车头等部件更换至蒙古国车辆上,并对调了车牌。叶某与达某商定将留在中国境内的蒙古国报废车辆予以出售以抵扣维修费用。同年4月25日,叶某从塔克什肯口岸出境时,未将报废机动车头更换等情况向海关申报、报备。其返回蒙古国后,又将更换后的机动车车架号修改为原蒙古国机动车车架号。同年5月4日,被告人叶某驾驶更换后的车辆再次从塔克什肯口岸入境时仍未向海关申报车辆更换情况,遂被查获。经依法称重、鉴定,涉案牵引车重7.2吨,该废旧机动车为“固体废物”。
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扣押的废旧牵引车1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将已报废的境外车辆废弃物留置在我国境内的犯罪案件。非法将“洋垃圾”在我国境内擅自处置,不仅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和海关监管规定,且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潜在的、不确定性的影响。本案审理中,叶某因车辆出现故障且最终报废而将车辆擅自留置在我国境内,其明知海关关于运输车辆产生的废弃物料须托运出境的监管规定,却未能如实报备车损情况,未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车辆废弃物托运出境,而是通过“偷梁换柱”的方式擅自将已报废的外籍车辆留置在我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本案被告人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99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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