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留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修订版)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一、公安领域 | |||||||||
1 | 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证明材料 | 用于佐证境外非政府组织具有在我省设立代表机构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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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 境外非政府组织所在国家政府机关、我国驻境外非政府组织所在国家领使馆、国内相关政府机关、组织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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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备案临时活动证明材料 | 用于佐证境外非政府组织具有在我省开展临时活动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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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 境外非政府组织所在国家政府机关、我国驻境外非政府组织所在国家领使馆、国内相关政府机关、组织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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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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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等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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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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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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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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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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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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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枪支管理人员政审表 | 申请公务用枪、民用枪支持枪证,对枪支管理人员的政审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6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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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 居(村)委会、派出所、所在县(市、区)公安局治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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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证明 |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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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十三条 |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消防部门、工程救险车使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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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涉爆从业人员政审表 | 申请爆破作业单位审批材料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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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 居(村)委会、派出所、所在县(市、区)公安局治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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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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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级公安机关 |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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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八条 |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 市级公安机关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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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保安员证核发 |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十六条 |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 县级公安机关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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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身体条件证明 | 身体条件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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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二十三条 | 市级公安机关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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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赴澳门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 |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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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澳门高等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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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赴台湾学习证明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条 |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设区市以上台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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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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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申请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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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姻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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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香港、澳门律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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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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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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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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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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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无依靠老人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子女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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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七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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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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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七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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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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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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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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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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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 证明申请人可以到澳门随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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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三章第四条 | 市级公安机关 |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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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赴台学习证明 | 证明申请人赴台湾学习 |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条 |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第六条 | 市级公安机关 |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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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 | 证明父母在中国内地无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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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八条 | 市级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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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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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条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二级以上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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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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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九条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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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边境通行证》申领人关于现实表现情况的审核意见 | 办理《边境通行证》审批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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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42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2014年6月29日修改)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审核,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审核;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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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团聚类、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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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有关国家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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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 |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二十三条 |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二十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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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健康证明 |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入境签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8月15日发布)第九条 |
| 有权限的公安机关 |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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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 | 办理居留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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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中国驻外使领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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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居住登记证明 | 户籍所在地外居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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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八十九条 |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 居住地公安机关 | 户籍所在地在外省的居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需提供该证明,本省内居民无需提供 |
35 | 住宿登记证明 | 港澳台及外国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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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八十九条 |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 居住地公安机关 | 取得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取得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无需提供该证明 |
36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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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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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运输领域 | |||||||||
37 | 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 年7月20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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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 年7月20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12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交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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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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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12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九条 |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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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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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12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六条 |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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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出租汽车驾驶员体检证明 | 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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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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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2年3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交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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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应符合的条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5号)第五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安交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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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国际道路运输企业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5号)第六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安交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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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45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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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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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 | 申请筹备设立、正式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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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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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 公安部 外交部 外经贸部 劳部发〔1996〕29号,2017年3月13日修正)第七条、第十一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驻外使、领馆;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我国学历认证机构;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公证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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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体检证明 |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 公安部 外交部 外经贸部 劳部发〔1996〕29号,2017年3月13日修正)第七条、第十一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检验检疫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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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 公安部 外交部 外经贸部 劳部发〔1996〕29号,2017年3月13日修正)第七条、第十一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原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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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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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 公安部 外交部 外经贸部 劳部发〔1996〕29号,2017年3月13日修正)第七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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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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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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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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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死亡证明材料(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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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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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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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公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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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近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资格) |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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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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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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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颁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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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证明 | 工伤认定申请 |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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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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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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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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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孤儿、孤寡老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无法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的)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三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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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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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二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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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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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市级实施)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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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失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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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原用人单位 | 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65 | 死亡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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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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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化旅游领域 | |||||||||
66 |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证明 | 降低50%质量保证金 |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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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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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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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37项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2017年12月15修订)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通信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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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证明 |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初审推荐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六条 |
|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0日实施)第五条、第八条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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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证明 | 省级旅游度假区认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六条 |
|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文旅资源发〔2019〕143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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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旅游景区不存在违法用地的证明材料 | 旅游景区开放备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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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含定州、辛集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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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
|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 |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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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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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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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场监管领域 | |||||||||
73 | 合法开业证明 | 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册、变更登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37项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五条、第十条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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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 |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 外国(地区)企业常住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交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相关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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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外国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 | 办理外商投资设立、变更手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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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外国企业住所证明 |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 号)附件3第一部分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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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资金信用证明 |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册、变更登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 |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五条、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 号)附件3第一部分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相关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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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 |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十条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第十一条 | 省市场监管局,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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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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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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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小摊点备案 |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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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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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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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 市、县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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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体检报告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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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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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成员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九条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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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姓名或名称更改证明 |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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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出质人或质权人登记机关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改名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85 | 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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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人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改名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 | |||||||||
86 | 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 地图审核 |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六条 |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省自然资源厅、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中国测绘研究院和其他自然资源部认定的保密技术处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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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县级地名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街路巷地名变更由民政部门负责,小区、住宅区、楼宇地名变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
88 | 查封、异议、抵押登记符合要求的证明 | 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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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部《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服务指南》第八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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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查封、异议、抵押登记符合要求的证明 |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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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部《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服务指南》第八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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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处分海域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有关证明文件) | 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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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2006年10月13日出台,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二十六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市场监管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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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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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关系证明(户口簿等不能证明的) |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 |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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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证明文件 |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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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2006年10月13日出台,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三十八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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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无权属争议证明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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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2016〕25号,2016年12月26颁布并实施)第十二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沿海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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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项目用海无权属争议证明 | 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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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2006年10月13日出台,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二十二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沿海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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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第十四条 |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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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个人身份变更证明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市、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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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
98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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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七条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监理单位、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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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2019年12月15日修改)第三十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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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死亡证明 | 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公积金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2019年12月15日修改)第二十九、三十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医疗结构、公证部门、人民法院、死亡职工单位、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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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 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公积金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证机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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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 出国定居提取公积金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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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亲子关系证明 | 未婚子女购房,允许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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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公积金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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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卫生健康领域 | |||||||||
105 | 医疗机构设置提交的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条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 | 省卫健委、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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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资产评估报告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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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3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省卫生健康委、市、县行政审批局 |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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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时应提交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安置证明 | 用于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0年9月14日颁布实施)第九条 | 《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卫医发[2003]130号)第三条 | 省、市卫生健康委 | 医师所在原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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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 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3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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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7第15号)第十条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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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 护士执业注册 |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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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医权证明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 | 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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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 港澳台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等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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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9年3月1日公布)第六条 |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 | 港澳台公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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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99项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公布)第六条 | 行政审批局 | 检验检疫机构 | 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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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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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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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
|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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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七条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公布)第十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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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婚育状况证明 |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中、高考加分资格审核 |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县、乡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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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农村居民户口状况证明 |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中、高考加分资格审核 |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县、乡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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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县、乡级卫生健康部门 |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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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1992年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四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二条 | 卫生健康局 |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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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二十二条 |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 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乡镇政府、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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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二十二条 |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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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子女状况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条(二十二)项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五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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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收养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条(二十二)项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条 | 村(居)委会 | 村委会、村计生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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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条(二十二)项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条 | 村(居)委会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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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死亡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条(二十二)项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条 | 村(居)委会 | 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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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四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项、二十三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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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亲子鉴定证明 | 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变更出生证明父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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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 |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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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 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 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市级行政审批部门 | 接收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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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金融监管领域 | |||||||||
130 | 融资担保公司自然人股东最近3年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变更融资担保公司股东时,用于证明自然人股东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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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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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无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证明 | 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地方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用于证明没有法定禁止从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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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第四条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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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拟设典当行股东验资证明 | 申请设立典当行及变更典当行股权、增加注册资本时,用于证明股东具备出资能力,资本金为自有实缴资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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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一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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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拟设典当行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 申请设立典当行及变更典当行股权、增加注册资本时,用于证明股东具备相应实缴货币资本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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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9号令)第十一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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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民政领域 | |||||||||
134 |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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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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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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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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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亲属关系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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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公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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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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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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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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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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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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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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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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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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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 | 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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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施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市级民政部门 | 港澳台及居住国有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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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港澳台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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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记机关 | 港澳台公证机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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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外国人本人无配偶证明 |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 |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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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的婚姻登记机关 |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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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的证明材料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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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和《公安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县级民政部门 |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公安机关、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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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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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 婚姻登记机关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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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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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民政厅,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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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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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民政厅,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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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无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证明 | 办理基金会登记业务 |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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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民政厅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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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办理儿童寄养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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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十二条 | 民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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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丧偶死亡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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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九条 | 婚姻登记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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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验资报告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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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民政厅,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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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验资报告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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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民政厅,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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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验资证明 | 办理基金会登记业务 |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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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民政厅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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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司法行政领域 | |||||||||
154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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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县法律援助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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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三十四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七条 | 省司法厅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 |
|
156 | 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三十四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 省司法厅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内地律师事务所主管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
|
157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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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三十四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 省司法厅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内地律师事务所主管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
|
158 |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河北代表机构设立许可、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河北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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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三十四条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 省司法厅 |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 |
|
159 |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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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三十四条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 省司法厅 |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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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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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司法厅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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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审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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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二条 | 省司法厅 | 港澳台地区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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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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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第十五条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省司法厅 | 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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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人事档案在本省的存放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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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7]042号) | 省司法厅 | 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申请人所在院校 | 通过档案存放证明的内容,核查其档案内是否有开除公职记录 |
164 | 未授警衔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 |
|
| 《司法部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9号)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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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单位出具的同意继续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兼职律师)、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十二条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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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申请人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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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第三十六条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 | 省司法厅 | 原工作单位或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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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已设立代表机构住所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合并、分立)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初审 |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八条 |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一条 | 省司法厅 | 已设立代表机构住所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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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已变更的证明文件(只变更中文名称的不需要此项)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变更(中英文名称)初审 |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八条 |
|
| 省司法厅 | 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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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合并、分立)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变更(中英文名称)初审 |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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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司法厅 | 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 |
|
170 | 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合并、分立)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变更(中英文名称)初审 |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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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司法厅 | 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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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合并、分立)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初审 |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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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司法厅 | 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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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另外的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合并、分立)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初审 |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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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司法厅 | 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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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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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六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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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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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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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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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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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申请人经历证明 |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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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司法局审核) | 申请人所在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的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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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 |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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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 申请人原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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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公证员法定免职事由证明 | 报请司法部公证员免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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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 公安部门(丧失国籍)或医院诊断证明(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或公证处(调离公证机构但个人不提交辞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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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开办资金证明 | 设立公证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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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司法厅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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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拟登记司法鉴定人或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登记)需开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 证明未受刑事处罚,符合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法人登记申请条件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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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十三条 | 省司法厅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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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拟登记司法鉴定人或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登记)需开具的未受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 证明未受开除公职处分,符合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法人登记申请条件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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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十三条 | 省司法厅 |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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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教育领域 | |||||||||
182 | 中考“四侨”考生证明 | 中考照顾10分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 |
| 《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等三部门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 | 市级教育部门 |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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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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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县教育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 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184 | 体格检查证明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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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县教育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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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因不可抗拒原因休学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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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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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医疗诊断证明(义务教育阶段)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休学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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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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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教育厅,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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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 | 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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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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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 | 申请筹备设立、正式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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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教育厅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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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领域 | |||||||||
190 | 渔业船员健康证明 | 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五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七条 《河北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乡级以上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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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体检证明 |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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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修改)第四条、第十六条 |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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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健康证明 |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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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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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
|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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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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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生鲜乳收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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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市县级地名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街路巷地名变更由民政部门负责,小区、住宅区、楼宇地名变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
197 | 外方法律地位的证明 |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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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商务部门 | 境外政府具备出具外方法律地位证明条件的机构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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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证明 |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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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商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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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因公牺牲、病故证明 | 死亡抚恤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第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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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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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 | 办理纳入政府安排工作退役义务兵身份认定时,用以证明该退役义务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 |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二十九条 |
|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士兵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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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 在办理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定时,用以证明该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 |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 |
|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 2.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省、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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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活动场地同意使用的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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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活动场地管理者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尚未修订,修订前予以保留此项证明事项 |
203 | 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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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商务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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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申请人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相关材料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2004年6月4日公布)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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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第五条 《河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实施办法》(2013年12月31日发布)第六条 | 市公安局 | 驻外使领馆、省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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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亲属关系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五条 |
| 《河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实施办法》(2013年12月31日发布)第七条 | 市侨办、行政审批局 | 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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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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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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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证明申请人没有犯罪记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关于申请人基本条件的规定 |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河北省外国专家局及其委托部门) | 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国驻外使馆、领馆或外国驻华使馆、领馆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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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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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外领函〔2019〕133号)第八项 | 省、市外事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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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身体条件证明 |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第十二条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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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资金证明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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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县宗教事务部门,市、县行政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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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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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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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 |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修正)第七条、第九条 |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六条、第十四条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市级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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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ft.hebei.gov.cn/system/2024/04/23/0302857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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