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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盟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相关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律师事务所

  202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经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登记依法设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2024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2023年度检查考核,但应在内蒙古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律管系统”)办理信息登记。

  (二)律师

  202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取得自治区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2024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自治区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的首次执业律师,不参加2023年度律师执业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党建工作。检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设立情况;检查组织党建学习和活动开展情况;检查发展党员情况、特别是发展青年党员情况;检查党建指导员履职尽责发挥作用情况、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和派驻党建指导员(联络员)工作情况。

  (二)业务数据采集工作。检查案卷质量和基础管理,律师事务所在律管系统中是否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及时归档;检查律管系统中,上一年度律师受理的案件是否全部录入、业务档案是否全部归档。

  (三)重点案件报备工作。检查上一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代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涉黑涉恶案件主动报告、备案情况。

  (四)律管系统“体检”工作。检查律师事务所是否对本所律管系统内的机构、人员等信息进行审查。对历年转所调出、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考核人员的注销及3年未启动账号的处理情况;对本所违规兼职和丧失中国国籍仍然执业律师清理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是否存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

  (五)“两公”律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检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是否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是否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和提供有偿服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律师工作证未加盖考核等级章的情况。

  (六)公益法律服务情况。律师事务所每名律师每年应提供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在2023年“万名律师进乡村”活动中,本所每名律师进入乡村不少于2次。

  (七)惩戒情况。核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处罚、处分情况,对标考核标准评定考核结果。

  (八)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检查律师是否将2023年度培训结业证书上传到“律管系统”。对于2023年参加全国律协、自治区律协、盟市律协组织的各类线下培训所取得的结业证书均予以认可,学时相加达到40学时即可。

  四、考核程序

  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于2024年4月16日至5月31日之间开展,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2023年度考核日程表》(附件1)中规定的时间登录“律管系统”分别按照《律师执业考核材料清单》(附件2)、《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清单》(附件3)的要求,完成网上申报。

  (二)律师事务所应组成考核机构,召开全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会议,通过组织律师述职、开展评议评分等方式对本所律师进行所内年度考核,拟定考核意见。对执业未满三个月的律师,应于律管系统内注明“新执业”字样。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6个月的,还需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对其职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旗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所属律师事务所相关材料的初审,出具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评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报送盟市司法局。

  (四)盟市律师协会应根据相关材料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盟市司法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盟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共同确定考核结果。

  (五)盟市司法局应在律管系统的“奖惩管理”目录栏内,完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及表彰奖励信息录入工作,并在审查盟市律师协会报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基础上,以专门抽查、重点核查与网上考核、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确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在2024年4月16日之前,准确填写附件8-11,将年度考核不合格律师事务所及基本称职、不称职及暂缓律师执业考核人员情况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六)自治区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由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共同组织开展,确定考核结果。

  (七)自治区级党政机关公职律师、自治区级企业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共同确定考核结果。

  (八)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材料报盟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确定考核结果,并向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备案。

  五、考核结果

  除符合暂缓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的特殊情形外(详见附件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由盟市司法局依法依规给予1-6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律师给予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的,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律师事务所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原因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盟市司法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按照注销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盟市司法局责令其限期参加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检查考核的,视为自动停办,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司法局作为主要考核主体,应当充分发挥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效能,切实履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工作年度检查考核职责。各盟市司法局负责人应当作为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统筹部署、靠前指挥,通过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纠正律师事务所在管理和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律师队伍管理。

  (二)确保考核质量。各盟市司法局应当结合律管系统智能提示或预警信息,认真审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基本信息、考核表及相关材料,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旗县(市、区)司法局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旗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将根据各地考核情况和网上备案情况,对检查考核工作不到位、不准确的盟市进行通报,延期考核。

  (三)优化便民服务。各盟市司法局应当落实优化服务、便民利民原则,考核章盖满的律师执业(工作)证持有者和各律师事务所许可证(副本)考核章盖满的,请在2024年4月22日前在律管系统的“证照管理”栏目内申请制作新证;其它的补发、换证事项请在“蒙速办”“内蒙古政务服务网”上申请办理。

  (四)做好考核总结。考核结束后,各盟市司法局应于2024年6月10日前,向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报送本地区检查考核总结。内容包括检查考核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案卷归档情况、案件录入情况、档案建设情况、党建工作情况、律管系统“体检”清理情况和检查考核结果。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联系人:黄·娜仁  徐畅  孟翔宇

  联系电话:0471—5301258(传真同号)

  电子邮箱:sft302@126.com

  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人:宁凝  

  联系电话:0471—5301480

  律管系统网址:111.56.142.15:10001/lawyer/login

  律管系统运维联系电话:0471-3908675

  附件:1.2023年度考核日程表.docx

        2.律师执业考核材料清单.docx

        3.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清单.docx

        4.暂缓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的特殊情形.docx

        5.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标准.docx

        6.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定标准.docx

        7.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兼职律师执业申请表.docx

        8.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不合格机构情况表.docx

        9.2023年度律师考核等级基本称职情况表.docx

        10.2023年度律师考核等级不称职情况表.docx

        11.2023年度律师考核暂缓情况表.docx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

  2024年4月7日

  

  

  


原文链接:http://sft.nmg.gov.cn/zwgk/tzgg/202404/t20240407_2490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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