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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判前辨法析理” 做实“判后释明答疑”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4年3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民商事案件中做好判前释法析理工作的指引》(以下简称《释法析理工作指引》),对在民商事案件中做好释法析理工作提供了重要规范和有力指导。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根据《释法析理工作指引》,充分运用“判前辨法析理+判后释明答疑”工作机制,力促一起裁判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实质化解,让该案当事人主动撤回上诉、握手言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判前辨法析理夯实基础

  某金属公司对某装饰公司享有货款债权,生效判决已确定装饰公司支付金属公司货款82万元,装饰公司股东徐某明与其配偶许某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装饰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后,徐某明夫妇不仅未清偿债务,还将应属家庭共有的三套拆迁安置房全部登记至其女儿、女婿,即徐某夫妇名下。

  按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为此,某金属公司以徐某明夫妇和徐某夫妇四人为被告,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徐某明夫妇将享有的房屋份额赠予女儿女婿的行为,以实现其债权。该案判决前,承办法官根据《释法析理工作指引》,向被告方进行判前释法析理,引导其充分认识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并形成对纠纷处理结果的合理预期。在做实判前释法析理工作基础上,我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决撤销徐某明夫妇将三套拆迁安置房登记至女儿徐某夫妇名下的行为,由徐某夫妇协助将拆迁安置房的不动产权属登记为徐某明夫妇和徐某夫妇共同共有。

  判后释明答疑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作出后,四被告虽均提起了上诉,但承办法官在沟通中了解到,通过法官大量的判前释法析理工作,四被告内心实际上已逐步接受一审判决的结果。承办法官及时抓住这一契机,及时开展工作,将判前释法析理工作与判后答疑有机衔接,进一步向四被告进行法律释明,充分明确债权人撤销权案件的法律依据和裁判规则,并根据《释法析理工作指引》,为当事人提供类案裁判典型案例,提升判后释法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全面的答疑释法,四被告同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纠纷实质化解双方满意

  一审判决生效后,四被告同意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基础上,承办法官又从彻底实质化解该案背后的货款纠纷,避免金属公司再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处置房屋清偿债务、增加当事人执行成本、提升执源治理成效等角度考量,引导债务人充分认识主动彻底一揽子化解与金属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才是最佳选择和理性之举,同时劝导女儿徐某更多立足父母年事已高、减少诉累等方面权衡考虑问题。

  通过多个回合的协调沟通,最终,法官促成双方达成一次性解决争议的和解协议,由女儿徐某一次性代为支付金属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共计90万元,该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及背后的货款纠纷得以终局性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对法院规范细致的释法析理工作表示感谢。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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