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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起草工作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1年初,山东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和修改后的《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对政府立法起草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相关制度作出规定。为贯彻落实《规定》和《办法》,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政府立法工作任务,省司法厅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立法起草工作的通知》,对政府部门开展立法起草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有关部门在立法起草工作中的程序意识,明确职责任务,有序推进立法起草进程,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两大目标,依据《规定》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政府立法工作实际,《通知》从三个方面梳理并提出了15项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起草工作。

  一是坚持科学立法,进一步提高起草质量。规定了制定起草工作方案、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完善起草模式、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设计制度规范、加强工作沟通协调等6项具体措施,通过强化科学立法意识,为提高起草质量奠定基础。

  二是坚持民主立法,规范起草程序。规定了建立立法项目信息公开机制、听取公众意见制度机制、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机制、公众意见反馈及公众参与立法情况说明制度机制以及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等5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强化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意识,提高立法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三是坚持依法立法,维护法制统一。规定了严格遵守立法权限、严格履行立法程序、规范报送送审材料、加强工作报告请示等4项具体措施,推动立法起草工作效率不断提升。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104/8faeae80-59bf-44b0-b8e6-80eb165d35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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