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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为交通事故救助亮起“绿灯”

时间:2019-11-13 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

  礼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在依法裁判的前提下,兼顾情理价值

  依法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

  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是礼县法院

  今年发出的首份先予执行裁定书

  

  

  基本案情

  

  张甲、张乙二人系兄弟关系。2024年5月29日晚11时,被告李某驾驶车辆与张甲、张乙发生碰撞,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张甲受伤住院治疗10日后治愈出院,张乙则从2024年5月30日住院治疗后,因病情严重至今未治愈,先后花费医疗费14余万元。两人的治疗费用使其家人无力承担,遂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

  

  案件办理

  

  该案办案法官接到申请材料后,第一时间向李某及保险公司送达了相关材料并进行了询问,认为申请人张甲、张乙与被申请人李某之间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虽然张甲已治愈出院,但张乙仍在住院治疗,且需继续花费一定数额的医药费用,符合法律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李某称其已垫付了11余万元医疗费,不同意继续垫付。

  办案法官多次与被申请人李某沟通,通过释法明理,李某同意支付医疗费。后法院依法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由李某向张乙支付5万元医疗费,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张乙先予赔付医疗费1.8万元。先予执行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李某、保险公司均承诺将尽快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从申请人提起先予执行申请至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历时四个工作日,及时缓解了当事人的医疗费用问题,为其后续治疗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官说法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作出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例如在申请人因不法侵害遭受身体损害,无力负担医疗费用的案件中,如果与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告不能协商解决,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以确保其得到及时治疗。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9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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