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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能“涨价”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夫妻离婚后,在双方已经约定好孩子的抚养费事宜或法院已做出相关判决的情况下,因生活成本增加,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案情简介

  近日,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大王法庭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男孩小袁15岁时其父母离婚并归父亲袁航抚养,其母亲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小袁独立生活时止。在父母离婚8个月后,小袁诉至法院,要求上调抚养费,其父亲袁航作为法定代理人。

  

  原告小袁认为:因自己现已升学至高级职业中学,日常基本学习及生活花费需求也随之提高,且尚无独立生活能力。父亲为三级残疾,患有重大疾病,抚养能力较弱。希望母亲史某可以上调抚养费,且逐年增加10%至独立生活时为止。被告史某则认为:距离上次法院判决抚养费数额的时间较短,且当时已考虑到原告在短时间内的生活教育及医疗情况,所判抚养费在短时间内是能够保障被抚养人生活所需的,故不同意上涨抚养费。


  法院判决

  案件审理中,张丹萍法官实地了解袁航、史某的经济收入、家庭情况以及小袁目前的学业情况,得知小袁自述情况属实,其父袁航为三级残疾人,常年医疗费用开支已自顾不暇,且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小袁在高职读书时,每年学费及生活费开支至少在两万元,而史某相较于袁航而言,劳动能力显然较强。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支出确有增加,抚养费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原告实际需要及被告收入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结合小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身体健康条件等综合考量,酌情判令被告史某自2023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700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该案涉及父母离婚后,抚养费是否应予上涨的问题。首先,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其次,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和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挂钩,子女可依据情形变更原则增加抚养费,但应当符合相关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何为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一般作如下理解:

  ❖生活费。生活费是指维持子女日常生活必须支出的费用,如必要的衣食住行费用。

  ❖教育费。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可的教育费主要为小学、初中、高中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用以及子女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费用,如各类课外班、择校费等,则宜由父母协商确定。

  ❖医疗费。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住院费,具体如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等。

  

  谁来主张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主张抚养费的主体为子女一方,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监护人则可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子女参加诉讼。由于离婚纠纷为复合之诉,故在离婚诉讼中,则不将子女列为诉讼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一般情况下,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抚养费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

  实践中,一般需要结合上述因素和个案情况予以确定。

  1. 子女的实际需要

  是指子女在日常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包括基本的生活需求、适当的教育需求以及必需的医疗需求等。

  2.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是指父母收入范围内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承受能力。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应理解为子女长期生活居住地普通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可参照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指标予以认定。

  

  抚养费的变更

  通过协议或者判决确定抚养费后,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抚养费的合理要求。存在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实际生活需求,法院原先判决或者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基础已不存在或者发生重大改变等正当理由的,子女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主张增加抚养费。

  实践中,当父母一方主张生活境遇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给付能力或无实际给付能力,需减免抚养费的,一般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1. 给付方收入明显减少,虽经过努力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

  2. 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能力;

  3. 一方处于服刑期间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父方或母方请求减少抚养费后,一旦恢复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抚养金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怎样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0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故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一般而言定期给付均为按月给付。对于一次性给付适用的情形,实践中一般需综合考量给付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子女的成长需要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如父母长期在异地生活的,有条件的以一次性给付为宜,避免子女出现难以定期获得抚养费而影响生活的情况。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0/id/75806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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