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不完美”的婚礼买单?
案情简介
小丽在婚纱公司共租赁四套礼服,包括主婚纱,秀禾服,敬酒服,迎宾服,婚礼当日却只收到三套礼服,少了一套迎宾服。由于礼服没有及时送到导致小丽与爱人没有迎宾,双方家人为此产生矛盾。因此小丽要求婚纱公司退还全部租赁费4200元,并赔偿其因缺少一套礼服造型而产生的摄影费、化妆费损失。
婚纱公司辩称,小丽虽在其店内试过迎宾服,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只确定了主婚纱,秀禾服,敬酒服,并没有迎宾服。婚礼当天十点多小丽给其负责人打电话说少了迎宾服,为了维护新娘当日的心情,负责人答应马上送一套,双方的争议待婚礼结束后再解决,这是好意帮助行为。但由于跑腿没有及时将礼服送到,礼服没有使用。公司没有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
法庭认真审核了双方向法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租赁合同等证据。双方合同约定小丽在婚纱公司共租赁三套礼服,合同签订后小丽支付了定金和部分租赁费,后小丽在店内试了迎宾服并与店员沟通想增加一套迎宾服,但从小丽与店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没有显示双方就变更合同增加一套礼服达成一致意见,且聊天记录显示在婚礼前一天店员将三套礼服的打包照片发给小丽,并告知小丽三套礼服已经准备齐全,小丽并未提出异议。
承办法官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从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出发,向双方告知诉讼风险,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从情、理、法的角度引导双方消除争议,达成共识。
最终,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纠纷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
一、变更合同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变更的内容要有明确的约定并进行书面确认。若就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会导致推定为合同未变更的法律后果。
二、在日常生活消费中要增强证据意识,注重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往来函件等。
三、遇到纠纷切莫慌乱,冷静理性进行处理,可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求助,如若协商不成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行使相关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5276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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