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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法院:宠物店撸猫被抓伤,责任如何承担?

时间:2019-11-13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当下,越来越多人喜欢去宠物店撸宠,但在撸宠的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一旦被宠物抓伤或者咬伤,则面临责任该如何承担的问题。近期,城固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猫伤人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0日15时左右李先生带6岁孩子李小某前往宠物店与宠物进行互动体验。宠物店兜售有宠物零食,消费者可以购买食物去喂猫,进行互动体验。15时10分,李小某在喂猫时触摸到猫尾巴,被猫抓伤脸部,宠物店负责人刘某立即对李小某的伤口进行了基本处理。15时30分左右李某带李小某到医院接种狂犬疫苗,先后支付各项费用1590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李某便以李小某的名义将宠物店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李小某医疗费1590元,家属护理费2878元,交通费300元。

  宠物店的负责人刘某向法院提供了店内监控视频光盘,称消费者进店时签过免责条款,店员提醒过消费者要注意自身安全,并且店里的猫都注射过狂犬疫苗,故宠物店不应对李小某进行赔偿。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宠物店将宠物猫安置于馆内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其作为宠物猫的管理人,对其放养的动物没有采取安全管理措施,致使消费者原告李小某受伤,在宠物店无证据证明被侵权人李小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对李小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结合监控视频内容及其他证据,宠物店不能证明店员在事发前就撸猫注意事项进行了应尽的提示告知义务,另宠物店张贴“店内猫咪伤人,概不负责”的提示标语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该格式条款直接排除了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约定无效。此外,李小某系未成年人,事发时李小某有成年家属陪同,但监护人李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足够的保护义务,李某对本次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宠物店的责任。故根据现有证据以及查明之事实,法院认定宠物店对李小某的损害结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关于李小某的各项诉讼请求,医疗费系实际发生,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交通费系合理损失,酌情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撸猫撸狗逐渐成为有些人排遣压力、填补孤独的治愈方式,消费者在享受美好时光的同时也要注意考虑动物自身的危险性,切勿过度挑逗,注意个人安全。宠物店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承担专业管理义务,加强对店内萌宠的监管,必要时也可购买相应保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安全教育,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相关法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可以减轻责任。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5211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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