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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退款≠0元购 这种羊毛薅不得!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平安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团队成功化解了两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023年11月,张三通过某网购平台下单了一件28.8元的衣服,张三在收到衣服后感觉并不满意,便直接在购物平台上进行了仅退款操作,货款退回后,张三并未将所购商品退还商家。因此,商家将张三起诉至平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张三返还货款并赔偿一定损失。

  在另一起案件中,王五在某购物平台上购买了35.8元的玩具。王五收到玩具后,因对玩具不满意,也在平台上提出了“仅退款”的请求。电商平台基于大数据对该订单作出了仅退款的处理。后商家与王五沟通无果后,商家将王五起诉至平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五退还35.8元货款以及因此次维权产生的2000元合理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从网购平台监管责任,消费者和商家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同时分别主动联系被告张三、被告王五了解情况。耐心的释法说理,最终,张三和王五都意识到了自己“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仅有违诚信,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都同意退还货款,并当即履行,同时两人都在微信上向商家进行了道歉。两商家接受道歉后分别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准许撤诉,至此案件成功化解。

  法官提醒大家,诚信是公民基本的道德规范,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都应遵循市场交易规则,消费者在购物平台消费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模式,避免抱有“薅羊毛”,“贪便宜”的想法而触碰法律底线。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657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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