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长制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林长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8月23日,重庆市林业局联合重庆市司法局对《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了解,《办法》所称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生态区域内设立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制度。
“新施行的《重庆市林长制办法》是全国首部保障和促进林长制实施的地方政府规章,对全面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实现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重庆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汪树祥介绍,《办法》共20条内容。
在构建工作体系方面,《办法》明确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工作体系;规定中心城区“四山”(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分别设立市级林长;区县(自治县)可以结合实际在特定区域设立片区林长;明确国有林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区县(自治县)林长制管理。
健全工作机制方面,《办法》明确林长办公室承担本级总林长或者林长日常工作;建立林长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林长制重要工作;建立定期工作报告、督查考核、约谈提醒制度。
明确工作内容方面,《办法》规定各级林长巡林等工作职责;明确林业资源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网格责任区域落实巡山护林责任;加强林长制工作部门协同,深化与毗邻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区域协作;明确林长制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总林长令发布要求;加强“智慧林长”建设,拓展应用场景和功能,提高林长制工作智治水平。
林长制工作如何督查考核?《办法》强调差异化考核及其结果运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林长制督查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林长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上级林长、林长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提醒、约谈、通报;需要追究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据悉,下一步,重庆市林业局将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深入开展宣传培训、细化责任分工、强化闭环落实,持续推动重庆市林长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加快推动林长制从“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转变。
原文链接:http://sfj.cq.gov.cn/sy_243/bmdt/202408/t20240823_1355172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