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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银行卡能挣钱?带你了解何为“帮信罪”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数据,在过去的一年中,全国法院共审结帮信罪案件10.2万件14.7万人,已连续多年居于刑事案件第三位,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且案发数量仍处于上升趋势。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实践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则是:部分在校学生、刚步入社会的青年因缺乏法律意识,受电诈分子蛊惑后,为获取报酬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或者帮助刷脸、转账而涉案。近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出租银行卡类帮信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朋友介绍下,通过微信认识了一名男子,该男子告知赵某某可以将银行卡寄给自己从而获取报酬。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对方可能使用其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及其丈夫等亲属名下的银行卡邮寄给对方。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卡内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且其中151200元查证为涉诈资金,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表示伏法悔罪。

  法官释法

  从案发情况看,帮信罪中多数涉案人员都如同本案被告人赵某某一样,法律意识淡薄或者社会经验不足。面对电诈分子提供的一小时几百甚至上千的报酬,往往抵挡不住诱惑,认为自己只是为他人犯罪提供了几张银行卡,给别人帮了个小忙,对其帮助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内容、方式也不清楚,根本不属于犯罪。最终在这种侥幸心理驱使下实施了帮信行为,沦为电诈工具人。实际上,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帮信罪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即有可能构成帮助罪: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断卡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即卡内金额至少3000元查证属于涉诈资金),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赵某某已明知上线欲通过其银行卡违法转账、刷流水,但为了获得利益,仍将其银行卡邮寄给对方“出租”使用,最终卡内产生流水金额1462008.55元,其中查证的涉电信诈骗资金151200元,已构成帮信罪。不仅要承担刑事惩罚,已经获得的违法所得也要被追缴。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不要贪图蝇头小利挣“快钱”,不要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号以任何形式借作他用,更不能心存侥幸,以免成为犯罪帮凶。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744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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