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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需谨慎 交易之前核验清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车作为重要的代步工具,当下已然成为人们提高生活品质的不二选择。其中,二手车因为价格相对较低,备受人们青睐,但是二手车买卖中的风险大家了解吗?近日,平安法院办理的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2021年7月,被告佟某将一辆奥迪A6L小型客车转让给原告冶某,当日冶某向被告佟某某支付了车款18万元,并与本案另一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质押债权转让协议》。2021年10月8日凌晨,该车被人从海东市民和县某小区内拖走,后原告冶某要求被告佟某退还车款,被告佟某一直未予退还,冶某遂向平安法院提起诉讼。

  平安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李某于2013年7月21日购买案涉车辆,2013年8月22日办理车辆所有权注册登记;2013年7月29日将案涉车辆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某支行,并于2013年9月4日办理抵押登记;2021年1月5日,因汽车信用卡分期付款已结清,办理了解除抵押登记备案;2022年1月21日,李某将车辆过户给案外人谭某。被告佟某在向原告冶某出售该车辆时明知车辆为他人所有,自己没有所有权,但仍隐瞒该情况,谎称自己对车辆有处分权,致使原告以18万元的高价购买了该车辆。因被告佟某不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车辆没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车辆时应对车辆的所有权进行核实,其明知案涉车辆权属存在瑕疵仍然与被告佟某进行交易,并与被告王某签订《质权债权转让协议》,对车辆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故平安法院判令被告佟某返还原告冶某购车款18万元,驳回原告冶某要求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手车买卖中存在大量风险,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仔细对车辆所有权登记、车辆质量状况等进行核验、检查,避免购买车辆后产生不能过户、需要维修等风险。尤其是要核验出卖人对车辆是否有所有权,车辆本身有没有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本案中,原告就是因没有核验车辆的所有权登记,轻信出卖人对车辆有处置权,才高价购买了案涉车辆,致使后期维权产生了额外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723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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