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资讯速递 >正文

“沉浸式”旁听 “零距离”普法 ​——互助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防范在校大学生被不法分子诱导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增强反诈意识,提高辨别能力,8月16日,互助县人民法院联合团县委,组织70余名返乡在校大学生,“沉浸式”旁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庭审、“零距离”学习法律知识,切实强化“以案释法”的普法实效。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仍将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并以刷脸服务的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其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达257798余元,涉电信诈骗案件6起,涉案资金19330元,非法获利2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退赔部分赃款、退缴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

  案件庭审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展开,法庭根据被告人认可银行已对其履行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的警示义务,被告人因对方用银行卡和手机操作时间过长已察觉异常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提供银行卡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仍向对方提供银行卡、手机、银行卡支付密码并多次刷脸帮助转移违法所得,其在主观上是明知的。

  经开庭审理后,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退赔的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退缴的违法所得2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量不断增长,以上两类案件案发率高,且涉案人呈现出年轻化趋势。许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既面临着陷入电信网络诈骗陷阱的风险,也面临着仅为了得到一些“好处费”而成为电诈案件的“工具人”,因一念之差面临牢狱之灾的危险。

  旁听庭审的同学们纷纷表示,以后一定会妥善使用和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个人账户、手机号等,不因贪图小利而沦为罪犯的帮凶。

  下一步,互助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延伸审判职能,深化“以案释法”,甄选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法院、走进法庭“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营造全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7229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