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突泉县法院宝石法庭:枫桥经验引领 共筑法治和谐
近日,王某和周某来到突泉法院宝石法庭,反映其与常某之间存在的矛盾纠纷。经了解,王某、周某二人在宝石镇某村合伙种植药材,常某在给土地追肥时误将该药材地当作荒地,致使在耕作时毁坏了这块药材地。此后,关于药材赔偿事宜,三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和周某遂来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常某赔偿经济损失。
宝石法庭接到诉求后,迅速启动“人大代表+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机制,这一举措得益于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过程中,宝石法庭多措并举,成效显著。其一,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定期举办法律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从根源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其二,构建完善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法庭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基层,及时洞察潜在矛盾隐患,提前介入调解,将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其三,加强与当地政府、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协同合作,凝聚工作合力,共同破解矛盾难题。其四,注重提升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通过组织各类培训活动,使调解人员熟练掌握调解技巧与法律知识。其五,积极引入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周到的帮助,助力矛盾的有效化解。通过上述努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成果斐然。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宝石法庭纠纷调解成功率显著提升,大量矛盾得以在初始阶段妥善解决。案件办理效率大幅提高,缩短了处理周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群众对法庭工作的满意度持续攀升,法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日益增强。
三日后,宝石法庭庭长和人大代表在宝石法庭人大诉前调解室组织调解。他们联系当事人王某、周某和常某到现场,仔细了解案件详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分析,向常某清晰阐明双方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调解过程中,宝石法庭始终秉持“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法官和人大代表不辞辛劳,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大量思想工作。经过充分的释法明理、沟通协调,双方分歧逐渐缩小,最终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了这一纠纷。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常某立即支付王某药材赔偿款 40000 元,支付周某药材赔偿款 10000 元。王某、周某放弃向常某主张因本次损害造成的其他损失权利。至此,该纠纷圆满解决。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699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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