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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在餐厅滑倒摔伤,谁来担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例

  老陈前往某餐厅就餐期间,在卫生间内不慎滑倒,致右脚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老陈认为,餐厅卫生间地面湿滑,且没有任何防滑措施,导致其滑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医药费等。老陈的主张合法吗?

  以案说法

  合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mfdpfzl/202408/6bb3b71aed4548b5bf69bc1d8a63f9a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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